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提貨點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相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提貨點進行監督管理,交易所、交易商、指定提貨點以及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指定提貨點是指通過交易所認證的,供買賣雙方交易商進行交易商品交付和提貨的地點。
	 
	第二章 指定提貨點的申請
	        第四條 指定提貨點由申請人(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申請,申請人及提貨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并合法存續;
	        (二) 申請人及提貨點承諾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誠信記錄;
	        (三) 提貨點滿足交易商品交付和提貨的需求;
	        (四)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指定提貨點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指定提貨點資格申請表;
	        (二) 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 提貨點名稱、詳細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提貨點,交易所予以認證并在官方網站(www.chinatme.com)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商品交付和提貨
	        第七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在指定提貨點進行商品交付和提貨, 具體程序由買賣雙方協商約定。
	        第八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發生商品數量、質量等糾紛的,買賣雙方可按照雙方約定協商處理。
	        第九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以自行協商方式進行貨款結算的,以買賣雙方協商為準;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平臺和結算程序進行貨款結算的,買方應在提貨完成后通過交易系統確認收貨。
	 
	第四章 指定提貨點的監督
	        第十條 指定提貨點應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檢查和監督,為交易商提供良好服務,保守和交易所、交易商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為保證指定提貨點的服務質量, 交易所有權對指定提貨點的服務能力、服務情況、交易商滿意度以及其它必要內容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二條 如指定提貨點發生損害交易所、交易商正當權益的行為,交易所有權取消其指定提貨點資格。
	        第十三條 因指定提貨點違法、違約行為給交易商造成損失的,指定提貨點申請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