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鈦產業結構升級,規范行業發展秩序,引導行業快速提升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根據我省鈦行業發展現狀,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調整結構、節約資源、降低能耗、保護環境、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鈦行業準入條件。
一、總則
鈦行業包括鈦礦采選、高鈦渣冶煉、鈦白粉、海綿鈦、金屬鈦及鈦材制品、鈦基合金及制品等產業。涉及鈦行業的生產企業簡稱鈦生產企業。
二、企業布局
(一)鈦生產企業和新建、改擴建鈦行業生產項目,必須符合省、州、市工業總體規劃和《云南省鈦產業發展規劃》的布局要求。
(三)在城市(含城鎮)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主要河流兩岸、湖泊、公路干道、鐵路干線及重要地下管網兩旁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高鈦渣、鈦白粉、海綿鈦生產裝置。已在上述區域內開工建設、投產運營的生產裝置,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發展方向
鼓勵發展高效環保型鈦礦采選技術;環保、清潔、高效、低能耗的富鈦料生產技術;6300KVA及以上密閉、半密閉電爐冶煉高鈦渣;氯化法金紅石型鈦白粉;酸溶性鈦渣生產鈦白粉;高品質各類專用型鈦白粉;鈦精細化工及粉體功能材料;鈦白粉廢棄物綜合利用;鈦中間合金;全流程海綿鈦生產工藝;冷床爐熔煉技術;鈦金屬板帶卷;寬幅鈦薄板;鈦焊管;鈦制品;鈦功能合金;鈦基合金及其制品;其他先進高效熔煉及加工技術。
四、建設規模與工藝裝備
(一)鈦礦采選:采選企業必須符合工藝技術先進、裝備設施配套、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的要求。新建、改擴建項目年產鈦精礦(以TiO2計,TiO2含量≥46.5%,下同)最低規模不得低于2萬噸;有與采選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和生產作業裝備;有符合國家規范及安全規程要求的排土場和尾礦庫,尾礦庫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沖洗式采選鈦鐵砂礦時,必須配套建設梯級沉淀凈化系統,嚴禁向水體直排含大量泥沙的廢水,并力求實現水資源內部循環利用;采礦貧化率和損失率不得高于10%。現有企業年產鈦精礦最低規模低于2萬噸的,自本準入條件發布之日起兩年內通過改造達到年產2萬噸及以上規模,無法改造或拒絕改造的,實施整合或關閉。嚴禁無證企業和個體戶采選鈦礦資源。
(二)高鈦渣:新建、改擴建高鈦渣單臺電爐變壓器容量必須采用6300KVA及以上密閉或半密閉式電爐。現有單臺變壓器容量2000KVA以上密閉或半密閉式電爐和變壓器容量在6300KVA及以上的敞開式電爐,應在本準入條件實施后兩年內進行升級改造。自本準入條件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強制淘汰2000KVA以下高鈦渣電爐。
(三)氯化法鈦白粉:新建、改擴建氯化法鈦白粉生產規模要求單條生產線年產能在2萬噸及以上,同時必須采用大型無篩板上排渣沸騰氯化爐、高壓快速氧化反應爐等先進技術。
(四)硫酸法鈦白粉:新建硫酸法鈦白粉生產規模必須達到年產能5萬噸及以上和單條生產線年產能3萬噸及以上,同時采用酸溶性鈦渣生產工藝。新建、改擴建及現有硫酸法鈦白粉生產企業必須配套建設廢酸濃縮凈化及亞鐵綜合回收利用裝置;未經濃縮凈化處理的廢硫酸不得出售給磷肥生產企業生產磷肥。自本準入條件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強制淘汰廢硫酸及亞鐵未能實現綜合利用和排放不達標的現有裝置。
(五)海綿鈦:新建、改擴建海綿鈦生產總規模必須達到年產1萬噸及以上,其中單套裝置年產能必須達到7000噸及以上;裝置必須采用全流程生產技術,且必須采用沸騰氯化、浮閥塔精餾、還原蒸餾聯合、鎂電解多級槽及鎂氯閉路循環等先進工藝技術;氯氣易泄漏等關鍵部位必須配備遠程監控系統,生產過程應實現自動化控制。禁止使用亨特法(MH鈉法)生產海綿鈦。
(六)鈦鑄錠及鈦材:單臺鈦鑄錠真空自耗電弧爐生產能力必須達到10噸及以上;鼓勵鋼鐵企業利用現有技術裝備走“鋼鈦聯合”發展之路,完善發展鈦鑄錠――軋制加工鈦金屬板帶卷材――鈦制品產業鏈。
(七)鈦基合金及制品:鼓勵發展鈦中間合金、鈦功能合金、鈦基合金及其制品。
五、能源消耗
(一)鈦白粉生產裝置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控制在:銳鈦型鈦白粉1660千克標準煤/噸二氧化鈦,金紅石型鈦白粉2100千克標準煤/噸二氧化鈦及以下。
(二)現有鈦生產企業各工序能源單耗應控制在:鈦渣1900千克標準煤/噸、氯化200千克標準煤/噸、精制130千克標準煤/噸、鎂生產8100千克標準煤/噸、還原蒸餾及海綿鈦破碎4000千克標準煤/噸及以下要求;新建項目必須在上述指標基礎上再下降5%以上。
(三)現有鈦生產企業各工序實物單耗應控制在:噸鈦渣(鈦渣生產中鈦鐵礦品位按46%計算)消耗折百石油焦250千克及以下,綜合電耗3200千瓦時/噸鈦渣及以下或單臺電爐電耗2000千瓦/噸鈦渣;氯化工序消耗折百石油焦150千克及以下,電耗250千瓦時及以下;精制工序電耗400千瓦時及以下;還原蒸餾工序電耗7000千瓦時及以下;海綿鈦破碎工序電耗300千瓦時及以下;鎂電解工序電耗13000千瓦時/噸粗鎂;鎂精練工序電耗250千瓦時/噸精鎂。新建項目必須在上述指標基礎上再下降5%以上。
六、資源綜合利用
(一)鈦生產企業必須符合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要求,綜合處理好“三廢”,做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再利用。
(二)鈦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壓、余熱開展綜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綜合利用設施。自身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支持其他單位利用。
(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上款要求建設綜合利用設施,其投資列入工程總概算并進行竣工驗收。現有企業應當將資源綜合利用優先列入企業技術改造計劃。
(四)新建、改擴建項目,資源綜合利用率必須控制在:廢水綜合利用率≥95%;廢渣綜合利用率≥90%;廢熱綜合利用率≥70%。現有鈦生產企業自本準入條件實施兩年后,執行上述標準。
七、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
(一)鈦生產企業符合國家和省在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3-2008)、《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4-2008)等相關規定,水土流失保持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投產使用。
(二)鈦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環保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規范污染物排放和環保治理。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投產使用。
(三)鈦生產企業“三廢”排放、噪音應符合《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四)鈦生產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不得超過標準限制,即:以鈦精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時,不得超過30噸/噸四氯化鈦;以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時,不得超過20噸/噸四氯化鈦;以高鈦渣為原料生產四氯化鈦時,不得超過22噸/噸四氯化鈦。
八、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
(一)鈦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裝置必須依法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必須進行安全條件和職業衛生論證,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設計審查意見、職業衛生主管部門的評價意見,按照“三同時”原則配套建設相應設施并經現場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產。現有裝置不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要求的,應依法進行整改。
(三)鈦礦采選排土場、尾礦壩及鈦砂礦沖洗式采選污水梯級沉淀凈化壩建設,應符合國家安全規范或規程要求。
(四)鈦白粉及海綿鈦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硫酸、氯氣屬危險化學品,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九、監督與管理
(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鈦行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及現有鈦生產企業的準入與投資管理;對二年限期內達不到本準入條件的現有鈦生產企業實施整合或關閉。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遵循規劃、設計、建設的程序,所涉及到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產評價、職業衛生評價、節能審查、信貸融資等應參照本準入條件。涉及高鈦渣、鈦白粉、海綿鈦建設項目必須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符合產業政策認定意見后,方可開展土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產評價、職業衛生評價、節能審查等工作。
(三)新建、改擴建項目工程完工后,必須經項目立項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聯合檢查驗收合格,通過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后,方能正式投入生產。
(四)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改擴建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提供土地和辦理采礦權證,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水利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和水土保持相關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質檢部門不得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金融機構不予提供信貸支持,水電供應部門應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各級政府或工業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撤銷有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五)各級工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等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地鈦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化工行業協會、省冶金行業協會、省鈦行業協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鈦生產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鈦生產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普通電價、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等優惠政策。
十、附則
(一)各級政府已明令淘汰的鐵合金、工業硅、電石、黃磷等電爐不得轉為高鈦渣生產。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所有類型的鈦生產企業和建設項目。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將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全省鈦行業發展狀況對本條件進行修訂。文章來源“云南省工信委”